社区戒毒是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重建生活的重要举措,绝非一纸空文。凡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管理监督,定期参加检测,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曾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回顾
2023年7月,曾某被裁定在户籍地资中县发轮镇社区戒毒。曾某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无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到社戒(社康)工作站报到、逃避监管,工作人员及辖区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及上门走访居住地,敦促其及时回到辖区报到,曾某一直拒不配合工作。
亮剑
资中县禁毒部门在收到工作站反馈信息后,在市禁毒部门指导下,针对曾某的严重违规行为,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查证,曾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025年8月7日,得到资中县禁毒部门提供的有效线索后,成都市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并移交资中县公安机关,资中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警方提醒
社区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法定戒毒措施,拒不到场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外出务工人员需主动配合属地社区监管,定期接受检测
新型毒品伪装多样,右美沙芬等成瘾性药物滥用同样违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来源:四川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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