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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7月14日版面图
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总的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重大决定后,各地检察机关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刑事检察工作呈现出持续做优做强的良好态势。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中也出现了“躺平无为”“重回指标”“因循守旧”三种不良倾向,亟须引起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重大决定,是落实中央精神,遵循司法规律、加强检察管理、推动构建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的重要举措。但个别地方个别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最高检党组的科学部署,念歪了“真经”,放松了要求。部分检察人员“躺平无为”,对违法线索敏感性弱,主动性差,满足于形式审查、流程合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实质效果不彰。个别基层检察院面对监督数据下滑,违背司法规律和实际需求,通过摊派指标方式,片面追求监督数量,陷入“重回指标”怪圈。少数检察院“因循守旧”,监督思维僵化,机械套用陈旧经验,对新类型犯罪等缺乏研究,未能与时俱进优化监督方式。这些不良倾向的出现,根本上还是惰性思维、“懒政”观念在作祟,是理想信念出了偏差,是责任意识缺乏的表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如果任由这些苗头性问题滋生蔓延,不仅会影响个案办理的质效,更会带坏一个部门、一个院的工作作风,破坏检察职业形象。
正本清源,才能固本培元。对于错误的苗头,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纠正。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检党组的要求部署上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回归检察工作主责主业、本职本源,以责无旁贷的自觉性、失职即失责的责任感,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要彻底摒弃“重办案轻监督”的旧思维,正确看待诉讼监督与捕诉办案并重的平衡履职关系,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纠正错误倾向,不能只靠个人努力,加强制度机制的约束和保障更为重要。实践中,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往往散落于不同部门。这就需要打通壁垒,形成“攥指成拳”的良好态势,防止出现“无人担纲”情形。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工作统筹指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监督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踪督促等质效。要建立符合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特点的绩效评价、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刑事诉讼监督装上“质效刻度尺”与“责任紧箍咒”,确保监督从“偶然发现”走向“常态履职”。
纠正错误倾向,必须坚持“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侦查监督“空白院”问题、行刑衔接工作弱化、监督履职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深挖错误思想认识根源与查摆自身工作中的短板弱项贯通起来抓,把纠正错误思想认识与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有机结合起来抓,努力实现思想认识和工作成效“双提升”。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清理刑事“挂案”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更要自加压力、知耻后勇,抓住全国上下都在有力有序推进相关专项监督工作的契机,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地区性、条线式监督专项,通过健全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强化对深层次、实质性严重违法的监督,迅速把短板补起来,把工作赶上来。
“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发展前进的过程”。只要坚定不移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敢于直面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认真解决问题,不断坚定司法为民的职业信念,磨砺刑事诉讼监督“内功”,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刚性要求,转化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在自觉,就一定能持续推动刑事诉讼监督质效稳步提升,为书写“中国之治”新篇章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