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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九:北京XX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2 21:04:57   浏览次数:1157  发布人:7433****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服务台胞台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台胞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合规营销避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给在京的台胞台企,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经营。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九北京XX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大讲堂”内,发布文章《雪梨和它是绝配!入秋这样吃,润肺


    为进一步服务台胞台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台胞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合规营销避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给在京的台胞台企,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九

    北京XX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X大讲堂”内,发布文章《雪梨和它是绝配!入秋这样吃,润肺止咳,化痰嗓子痛,统统不见》,其中宣传普通食品“雪梨枇杷膏”有“咽炎的老毛病逐渐缓解了……干咳、咽痛的现象没有了,肺部也轻松多了!自然草本的力量非常强大,发炎的嗓子在不知不觉中好了,肿胀的扁桃体渐渐恢复了”等内容,上述广告受海南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发布,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仍代理发布的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12000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案广告宣传语已明显超出了普通食品的用途,夸大了普通食品的功效,容易误导患者,如果消费者误信,还可能延误病情,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内容来源: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播:钟智

    栏目介绍

    为了更好开展“我为台胞办实事”工作,做好面向两岸民众特别是广大台胞的普法宣传,“京彩台湾”特邀北京市台办公职律师钟智,为您解读身边的各类热点法律问题。

    钟智,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职律师;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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