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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法治聚焦:统一裁决尺度 守护舌尖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9 22:08:54   浏览次数:1048  发布人:65d9****  IP:101.229.92.***  评论:0
    导读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热点问题 统一裁决尺度 守护舌尖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发布典型案例,回应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热点问题 统一裁决尺度 守护舌尖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了“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

    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有的购买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的热点问题,明确和统一了裁判规则。“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法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延续一贯的司法政策,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知假买假”现象出现的根源是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如果堵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而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以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其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据介绍,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魏哲哲丨编辑:时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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