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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八:北京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1 18:44:02   浏览次数:1159  发布人:aaaa****  IP:223.213.47.***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服务台胞台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台胞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合规营销避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给在京的台胞台企,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经营。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八北京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XXXX平台上“进口瘦脸针”项目的商品详情中,有对“美国XXX”药品的


    为进一步服务台胞台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台胞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台资企业通过合规营销避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将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发布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享给在京的台胞台企,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例八

    北京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XXXX平台上“进口瘦脸针”项目的商品详情中,有对“美国XXX”药品的图文介绍,该药品成分为A型肉毒素血清蛋白,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行为。其中描述“瘦脸针XXX,立体塑性,持久稳定,安全可靠”,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包含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行为。同时,商品详情中的相关广告内容与已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违法行为,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案件点评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同一个医疗广告,不仅未经审查,内容含有安全性的保证,同时含有不得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内容,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法律竞合,按照数额最高的违法性质进行处罚。

    内容来源: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播:钟智

    栏目介绍

    为了更好开展“我为台胞办实事”工作,做好面向两岸民众特别是广大台胞的普法宣传,“京彩台湾”特邀北京市台办公职律师钟智,为您解读身边的各类热点法律问题。

    钟智,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职律师;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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