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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收下这份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30 19:55:45   浏览次数:1  发布人:d48c****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为员工工伤负责?一起来看这个案例小北(化名)在浏览招聘网站时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联系人为大强(化名)。提交个人资料后,小北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日常工作为户外广告的安装拆卸等。一天,小北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骨折。当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没有与小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帮他缴纳社保。而且小北的工资是大强通过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需为员工工伤负责?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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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北(化名)在浏览招聘网站时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联系人为大强(化名)。提交个人资料后,小北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日常工作为户外广告的安装拆卸等。

    一天,小北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骨折。当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没有与小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帮他缴纳社保。而且小北的工资是大强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发放的。所以小北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不需要对他的工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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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小北的工作均由公司指派,工资由该公司股东大强支付。结合小北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情况以及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工资转账记录、负责人与其沟通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认定小北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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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小北这种情况

    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有很多!

    场景一:试用期结束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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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约定试用期,该期限应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无效,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场景二:表现不好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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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一般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评估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场景三:社保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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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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