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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定“消费”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1 17:45:51   浏览次数:1047  发布人:04f9****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大众关于是否应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谋利还是消费。食品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群众对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购买的通俗说法。实践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较复杂,如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有的消费者此时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但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


    大众关于是否应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谋利还是消费。食品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群众对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购买的通俗说法。实践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较复杂,如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有的消费者此时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但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定其属于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因此,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动机具有复杂性、多重性、隐蔽性,在实践中较难审查和认定,这也是造成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是否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标准,坚持在“消费”范围内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易适用,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专刊

    作者:朱广新(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法治日报记者刘洁整理)

    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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