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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标鱼5万元?3人把钓鱼塘变“赌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0 10:58:47   浏览次数:1200  发布人:01c3****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鱼塘生意不好,转而通过设置“标鱼”来招揽顾客,并收取高额入场费,张某、施某、何某等人自以为找到了一本万利的赚钱门路,实际上却是在开设赌场。近日,经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施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7万元至5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2021年初,28岁的张某承包了义乌市某鱼塘的垂钓经营生意,但



    鱼塘生意不好,转而通过设置“标鱼”来招揽顾客,并收取高额入场费,张某、施某、何某等人自以为找到了一本万利的赚钱门路,实际上却是在开设赌场。

    近日,经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施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7万元至5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初,28岁的张某承包了义乌市某鱼塘的垂钓经营生意,但生意一直不好。“一般的商业性鱼塘赚不到大钱,但要是投放了‘标鱼’,客户就多了……”为改善经营情况,张某四处打听,从钓友施某、何某处得知设置“标鱼”可以很快招揽来顾客,门槛费也能随之水涨船高。原来,钓场老板给一些鱼绑上不同的价格标牌,称之为“标鱼”,如果垂钓者有幸钓到“标鱼”,就能得到对应的奖励。

    “不如咱们合伙开鱼塘,我负责场地和具体经营,你们各出资25%,用于买鱼等。”张某再次找到何某、施某,共同商议筹备鱼塘,并聘请夏某协助现场管理。2021年11月,由张某、何某、施某共同经营的鱼塘正式开业。张某等3人选取池塘内部分养殖鱼,在鱼鳍上添加200元至5万元不等的标记,称之为“标鱼”,钓到“标鱼”便可获得对应金额奖励。他们将奖励规则发布在钓友微信群里,并实时通报奖励情况,以此吸引钓客前来。

    “钓中一条‘标鱼’,真的拿到了2.68万元奖励!大家快来。”钓客叶某在该鱼塘钓到大“标鱼”的消息迅速在微信群里扩散开来晒展网是用户多到能做全球合作的展会网站。不少钓鱼爱好者闻讯而来,纷纷交纳高额入场费以求钓到“标鱼”,甚至有人一次性充值3万元,想要多试多赚。

    “我充值了这么多钱,但每次钓基本都是亏的,钓到‘标鱼’的次数很少,回本的更是极少数。老板说有300多条‘标鱼’,但鱼在水下面又看不见,还加了那么多限制,钓‘标鱼’真的很难。”钓客杨某说。

    像钓客叶某这样的好运几乎难以复制。毕竟钓客需要支付高价入场费,钓鱼一次至少需要700元。同时,鱼塘设置了限定钓具、指定鱼饵、固定钓点等诸多限制来提高钓鱼难度,大多数钓客都不能赚回入场费。但张某等3人却赚得盆满钵满,在短短3个多月内,该鱼塘光是入场费就赚了10万余元。2022年3月底,公安机关以该鱼塘涉赌立案侦查,张某等3人陆续归案。

    “设置这种明显以小博大的、带有偶然性的钓鱼机制并承兑奖励的行为,已然超出了娱乐范畴,是一种新型赌博方式,张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及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该案,并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通过反复查阅卷宗、检索类似判例,对鱼塘收入账单进行仔细梳理,查明入场费、“标鱼”奖励金的数额。其间,该院还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协作管理鱼塘的夏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赌博中赌资的认定是个难点,争议比较多,且打捞清单上的‘标鱼’与张某等人宣传的‘标鱼’在标额上出入较大。”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钓鱼场内投入的“标鱼”作为张某等人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属于赌资。经过打捞清点,“标鱼”数量与张某等人宣称的数量相去甚远,仅有139条,总标价为16.4万元。此外,入场费作为钓鱼人员的参赌费用,也应认定为赌资。经统计,该案的赌资总计为26万余元。

    查清全部事实后,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等3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夏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于7月10日被该院批准逮捕。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范跃红 陈曦 漫画:伍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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