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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借款事实打假官司?难逃法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7 14:51:27   浏览次数:1213  发布人:201f****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为规避执行,牟取非法利益,竟与朋友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打假官司。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针对这起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使原审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杨某和邹某都是实施“套路贷”诈骗的行为人,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刑。2022年7月,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与二人相关的刑事案件卷宗时发现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怀



    为规避执行,牟取非法利益,竟与朋友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打假官司。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针对这起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使原审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杨某和邹某都是实施“套路贷”诈骗的行为人,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刑。2022年7月,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与二人相关的刑事案件卷宗时发现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怀疑与这份调解书相关的杨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很可能是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调查银行转账流水、查询不动产权属登记以及询问案外人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原来,杨某与邹某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杨某以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邹某偿还借款410万元。立案当日,邹某便表示自愿放弃答辩,双方当即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邹某在立案次日前还款410万元,并将邹某名下房屋办理抵押以担保还款”。

    但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杨某于2015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邹某的资金,事后又通过邹某实际控制的案外人银行卡回转至杨某账户。杨某与邹某之间的资金交易,通过案外人账户最终形成一个闭环,涉案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双方通过此种转账方式,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与邹某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借款合同等虚构债权债务,双方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由于邹某对外还存在多笔债务,二人便合谋在涉案房产被另案查封前,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获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虚假债务设定房产抵押,让杨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规避执行,牟取非法利益。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无任何实质对抗的前提下积极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错误作出民事调解书。二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2022年9月21日,西陵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5月6日,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杨某与邹某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还应受到刑事追究。但在本案中,杨某、邹某打假官司是在2015年9月,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当时虚假诉讼罪尚未被写入刑法,因此杨某、邹某未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蒋长顺 张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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