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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恶劣!男教师多次性侵未满14岁女孩,法院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30 12:11:31   浏览次数:1251  发布人:466b****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5月26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22年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男教师多次性侵未满14岁女孩获刑18年,被判终生从业禁止法院透露,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在小赵年满14周岁后,周某还与小赵频繁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5月26日,江苏高院发布了

    2022年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其中

    一男教师多次性侵未满14岁女孩

    获刑18年,被判终生从业禁止


    法院透露,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在小赵年满14周岁后,周某还与小赵频繁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周某身为对小赵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在小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与小赵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周某多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学校教师,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法院对其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江苏高院、中青报官微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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