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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证券公司副总监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交易额数亿元,至案发时仍亏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9 16:38:29   浏览次数:1155  发布人:6b4d****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同时发布的还有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同时发布的还有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

    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1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到案后,刘某认罪认罚。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去年,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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